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人,对待裁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是人民法院判决、调节及原、被告双方和解的主要依据。工程造价鉴定,其实质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日常的预、结算业务是接受建设方或施工方中的某一方的委托(对一方负责),而工程造价鉴定是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当事入双方的委托(对双方甚至三方负责)。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