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陕西省体育运动服务保障中心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陕西省体育运动服务保障中心医疗康复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陕西省体育运动服务保障中心医疗康复设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RTZB-2019-77
三、采购人名称: 陕西省体育运动服务保障中心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99号
联系人:陕西省体育运动服务保障中心经办
电话:029-87850354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A座2401室
联系人:秦丹 曹美轩
电话:029-62968531-832
传真:029-62968530
五、采购内容和需求: 陕西省体育运动服务保障中心医疗康复设备采购项目1批
项目概况: 1.采购内容:医疗康复设备供货及售后服务。 2.采购预算:140.18万元(人民币)。 3.供货期:自报最短交货期。 4.供货地点:陕西省体育运动服务保障中心指定地点。
项目用途: 康复训练。1.数字化弹性功能训练系统,1 套,进口(已论证允许采购)不限制国产产品;2.悬吊工作站,1套,进口(已论证允许采购)不限制国产产品;3.多体位医用诊疗床,3张,国产;4.PT训练床,1张,国产;5.电针治疗仪,30台,国产;6.温热式低周波治疗仪,2台,进口(已论证允许采购)不限制国产产品;7.脉冲静电按摩治疗仪,2台,进口(已论证允许采购)不限制国产产品;8.超声波治疗仪,2台,进口(已论证允许采购)不限制国产产品;9.便携式超声波治疗仪,2台,进口(已论证允许采购)不限制国产产品;10.磁疗仪(便携式),2台,进口(已论证允许采购)不限制国产产品;11.肌筋膜冲击仪,30台,进口(已论证允许采购)不限制国产产品;12.检眼镜,1台,国产;13.裂隙灯显微镜,1台,国产;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要求。
采购预算: 1401800.00元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为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所供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制造商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应具有所供产品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供应商为所供医疗器械制造商时,不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产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若注册证有附件的,还须提供附件);进口产品需提供“进”字号产品注册证(若注册证有附件的,还须提供附件); 3.提供产品来源渠道合法证明;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供应商需提供完整授权链条的产品授权书;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八、磋商文件 发售时间、地点
1、发售时间:2019-07-09 17:00:00至2019-07-16 17:0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A座2401
3、文件售价:
每套5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报名时需携带资料: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原件备查)。
九、磋商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07-23 14:00:00
2、投标地点: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A座22层(高新路与科技路十字向东100米路南)12202室
3、开标时间:2019-07-23 14:00:00
4、开标地点: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A座22层(高新路与科技路十字向东100米路南)12202室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9-62968531-832
2、开户名称:陕西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4、账 号:698207824
十一、本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