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发〔2012〕189号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一港两基地、沣东新城、纺织新城、大兴新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市城(棚)改办,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现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税率的通知》(陕建发〔2012〕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税率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