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评标专家进入封闭评标区前,应通过指纹签到。已通过指纹签到尚未参与实质性评审工作、因故退出的专家,应向评标区管理员书面说明退出原因并登记备案。
(一)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半小时内进入封闭评标区。
(二)评标专家应按规定进入指定的评标室等待开标,不得进入与所属评标工作无关的其它评标室,不得进行与评标无关或者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活动。
(三)评标专家应按规定登录评标系统。评标前,应先了解项目基本信息,掌握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四)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需回避的,应与评标区管理员联系办理主动回避手续。
(五)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不得擅自离开封闭评标区。确需离开的,由评标区管理员协调解决。
(六)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全部评审资料移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人员凭指纹从专用通道离开,招标人评委从综合通道离开。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参照计算机辅助开评标系统的提示,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依据进行评审,所有评标内容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组长和普通评委组成。评标组长的推选按照资深专家优先原则,在项目评审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评标组长应对评审过程的严谨性、合理性及准确性负责,普通评委应对其评审结论负责。评标组长和普通评委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普通评委独立评审的前提下,评标组长有义务指导、督促、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评审职责。
评标组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开标前宣读评标工作纪律及评标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复核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情况,检查评标电脑使用状态,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评审项目和评标办法,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告知评标区管理员。
(二)负责在开标过程中的任务安排,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有关评审的讨论和表决,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询标,起草询标记录文件等。
(三)负责收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情况以及评标意见,提醒并撤回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结果。
(四)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资格审查标、技术标及商务标进行评审,负责提交有效性验证、资格审查、技术标、商务标等环节评审结果。
(五)负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和计算机辅助计算结果进行汇总和核对,对错误评审结果,组织评标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人工评审。
(六)负责起草废标决议、评标报告等评标记录文件。废标决议要理由充分,依据准确,评标报告要结论明确。
(七)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分记录、询标记录、废标决议、评标报告等评标记录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八)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评标组长的职责。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违规进入封闭评标区的人员,评标区管理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据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进行询标,应填写《询标通知单》,并接受评标区管理员的监督。
询标工作通过询标室和评标室的专用通讯设备进行。被询标人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相关资料应由评标区管理员递交评标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出现设备故障或系统故障时,评标专家不得擅自采取措施,应由评标区管理员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解决,严禁恶意修改、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和数据。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是评审过程的最高权力机构。评审过程中需要咨询相关问题时,经评标区管理员同意后,可向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法律法规、工程造价、网络技术、网上操作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仅负责对问题的说明和释疑,评审工作以及最终评审决定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评标委员会不得以咨询为由,推卸或转移自身的评审责任。
第二十条 评标区管理员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对违反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将给其所属单位、相关行业行政监督单位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